永利皇宫官网,永利皇宫赌场,永利皇宫娱乐城,永利皇宫注册,永利皇宫,永利皇宫app,永利皇宫发财车,永利赌场,永利集团,永利娱乐城,永利娱乐场,永利澳门,永利博彩,澳门永利皇宫博彩官网,网上澳门彩官网,澳门永利近日,协会创业投资基金委员会工作会议在沈阳召开。协会党委书记施真强在讲话时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股权创投行业在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服务新质生产力与国家战略中的重要功能,近年来多次专题研究并出台系列支持性政策举措,着力疏通“募投管退”卡点堵点;随着有关政策落地见效,创投基金募资回暖、行业发展向好趋势初步显现。他表示,本次工作会议,与会委员及代表直面股权创投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重点围绕股权创投机构发行科创债、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业务中的经验与问题,与监管部门深入研讨交流、积极建言献策,有利于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工作合力,加速政策红利释放,推动行业发展。
2025年7月8日,海南证监局在其官网上发布《海南私募基金违规案例通报》。通报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私募基金募集违规案例、私募基金投资违规案例、私募基金管理违规案例,以及监管提示。其中:私募基金募集违规案例主要涉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以及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等违规行为;私募基金投资违规案例主要涉及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以及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等违规行为;私募基金管理违规案例主要涉及未按规定开展登记备案、利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信息报送不准确或更新不及时、未按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开展信息披露、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以及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资料和记录等违规行为;监管提示则针对上述案例反映出的违规问题,分别提出了合规提示。
近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印发《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下称《行动方案》),计划到2027年推动高成长企业规模突破1000家,形成“4321金字塔式”培育体系,即潜力瞪羚企业[1]达到400家、瞪羚企业达到300家、潜力独角兽企业达到200家和独角兽企业达到100家,力争培育新增2家以上估值超百亿美元独角兽企业。在实施“瞪羚企业跨越式发展”行动方面,《行动方案》提出加强股权融资支持:优化国有基金考核机制,提高容错率,推动各类基金加大对瞪羚企业的支持力度。搭建瞪羚企业与上海市三大先导产业母基金、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未来产业基金等对接平台,畅通交流渠道。深化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进一步畅通退出渠道,吸引长期资本,加大对瞪羚等未上市企业股权融资支持。
A科创投资中心(“A中心”)系一家成立于2015年6月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B投资合伙企业。2018年2月,C管理公司与D投资管理合伙企业(“D企业”)、案外人E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签订《A科创投资中心入伙协议》,D企业成为A中心的新有限合伙人。协议约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024年5月,D企业向A中心及B投资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兼C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发函,要求查询A中心成立以来所有的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收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的月度报表和年度报表)、财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入资银行进账单、银行资金往来明细、对外签订的所有协议、发票、A中心股票账户交易明细、股票持仓、收据、收条等)等财务资料。A中心及李某收到函件后未予回复。D企业遂向法院起诉主张行使知情权。一审法院支持了D企业的大部分诉请,A中心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为D企业行使知情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关于D企业可以行使知情权的内容、范围,结合《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财务会计报告范围,D企业要求查阅的范围(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减资决议该等不直接反映资金流动或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非会计凭证除外)合法,应予支持。关于D企业可以行使知情权的方式,结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第一,复制财务资料并非合伙人的法定权利,故D企业要求复制超出A中心同意复制的财务资料范围,不予支持;第二,法律未规定是否可委托第三方辅助人员协助查阅,鉴于查阅财务资料需较强的专业知识,若有限合伙人不具备专业的财会或法律知识,即使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但因该等资料不允许复制,如不允许有限合伙人聘请辅助人员将很难实质性落实知情权,故D企业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应予支持;第三,因D企业需对其入伙前A中心的债务担责,故不宜限制其查阅其入伙前A中心的财务资料,否则其可能因A中心原合伙人未如实告知A中心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而导致权益受损。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3月,某某基金(认购方)、某某公司1(目标公司)、何某某(创始股东)签订《认购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方有意向目标公司认购部分增资,应缴付价款14,000万元,占增资完成后股份公司股本比例8.38%。同月,上述三方就《认购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了估值调整和业绩补偿条款。其后,某某基金全额支付了认购款。2019年4月,上述三方签订《股东特殊权利协议》约定,为某某公司1合格上市之目的,各方同意,《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第二条等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2019年7月,某某基金与何某某签订《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未能兑现《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2018年度承诺业绩及承诺现金流,尽管某某基金与目标公司、何某某签署了《股东特殊权利协议》,各方同意何某某按《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就目标公司2018年实现业绩与2018年承诺业绩的差异,对目标公司进行估值调整,并对估值差额部分由何某某向某某基金进行现金补偿。何某某可于目标公司A股成功上市后的6个月内向某某基金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其后,某某公司1于2021年2月实现A股成功上市,2022年8月,何某某向某某基金支付200万元“补偿本金款”,自此后未再向某某基金支付任何现金补偿款。某某基金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何某某支付其现金补偿及罚息,后在案件审理中又提出备位诉请:如《业绩补偿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则请求判令何某某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业绩补偿协议》系对赌协议的一部分,故其不符合某某公司1上市申报的审核监管要求(属于应被清理的条款),并且,其对某某公司1的非特定公众投资者以及某某公司1的后续经营均存在不利影响,因此《业绩补偿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此外,关于某某基金的备位诉请,基于《业绩补偿协议》的无效认定,何某某的金钱给付义务并非法律上承认的可得利益,故某某基金以此为基础主张信赖利益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驳回某某基金的全部诉请。某某基金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购协议补充协议》除以2018年-2020年三年合计业绩作为对赌条件外,还专门就2018年业绩作出了对赌安排,并约定,目标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供审计报告,并于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个月内履行股份补偿义务或现金补偿义务,某某基金亦有权要求何某某履行相应义务。《业绩补偿协议》签订于2019年7月,此时,《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也即,某某基金已实际享有要求何某某进行现金补偿的债权。虽然《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上市后6个月,在该协议签订时,某某公司1是否上市带有不确定性,但何某某所负担的债务金额已经确定,并未因是否上市而对目标公司估值再行调整。因此,《业绩补偿协议》并非对原有对赌条款效力的完全恢复,亦不属于以上市为条件形成新的对赌协议,而是对原对赌条款部分权利义务的履行和已形成债务的确认。此外,《业绩补偿协议》当事人不包括发行人,合同内容不与市值挂钩,也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该协议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金融交易安全或其他中小投资者权益造成严重影响,难以认定该协议属于上市申报前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的范畴,也即,《业绩补偿协议》不存在因违反金融市场公共秩序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有效。最终,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支持了某某基金的全部诉请。
杨律师执业30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